字体[大中小]浏览量:
 
 
索引号 AF089--2025-00073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9-05 19:26:27
发文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24号)
文  号 主题词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5 24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24号)
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水磨沟区八道湾欣之味宴客烧烤坊加工油饼中铝残留量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8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2025年5月28日生产油饼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铝残留量(实测值为21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6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5B-J-SP06261)、《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025B-J-SP06261)和《食品安全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在法定复检期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要求。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3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款第一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5000元。 (三)问题原因:员工操作不当,制作员工餐后,未及时清洁,不慎带入油饼中。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版权所有: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水磨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电子政务中心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西路131号

新ICP备05004364号

新公网安备 65010502000465号

网站标识码:65010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