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89--2025-00072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9-04 19:13:57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23号)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5 23 |
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水磨沟区水磨园社区零九三蔬菜副食品直销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4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水磨沟区水磨园社区零九三蔬菜副食品直销点销售的土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7月3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土姜(购进日期2025年6月3日),所检项目噻虫胺(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0.55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7月3日,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NO:MTSPSQ250246),对水磨沟区水磨园社区零九三蔬菜副食品直销点销售的土姜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核查处置。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查验了该批次农产品检测报告,并索要了销售凭证。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销售的姜不合格项目为农药残留超标,应为种植环节使用不当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通报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
二、华润万家商业科技(新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温泉东路分公司经营的不合格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6月10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样品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鉴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生姜货值金额35.05元,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且能如实说明合法来源、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使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销售的生姜不合格项目为农药残留超标,应为种植环节使用不当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通报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承担社会责任。
2.制定并实施原材料控制要求,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3.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