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89--2025-00070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8-14 16:22:50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22号)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5 22 |
近期,我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反馈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汇总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中盛合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不合格红花籽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摩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所对对乌鲁木齐市中盛合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红花籽油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 22456-2008《红花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规。2025年6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5-J-SP06347),《2025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25650000830232973ZX)和食品安全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现场未发现未售出的红花籽油。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过氧化值超标的红花籽油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货值金额共计179.7元,未对社会及公众造成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79.7元,罚款5000元。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委托生产的红花籽油过氧化值超标,生产商对产品的临时存放时期未做任何防护措施,以至于造成日晒,是此次产品过氧化值升高主要原因。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通报生产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
二、新疆西格尔粮油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红花籽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摩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所对对新疆西格尔粮油有限公司销售的红花籽油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 22456-2008《红花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规。2025年6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5-J-SP06347),《2025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25650000830232973ZX)和食品安全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现场未发现未售出的红花籽油。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过氧化值超标的红花籽油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出厂检验报告、建立了进货台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销售的红花籽油过氧化值超标,生产商对产品的临时存放时期未做任何防护措施,以至于造成日晒,是此次产品过氧化值升高主要原因。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通报生产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
三、水磨沟区西虹东路天天鲜水果店销售不合格杨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17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店销售的杨梅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该批次杨梅,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No.MTSPSQ250201),《2025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5650105846031022ZX)和食品安全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现场未发现未售出的杨梅。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构成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行为。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进货票据、建立了进货台账,初次违法,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通知》中有下列情形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四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免于处罚。
(二)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销售的杨梅不合格项目为供货方或者是产地擅自添加甜蜜素造成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通报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