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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89--2025-00067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7-23 11:49:37
发文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21号)
文  号 主题词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5 21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21号)

  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自制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酒店。现将不合格自制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鑫都大酒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4月8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酒店自制的天然海蜇丝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500mg/kg,实测值893mg/kg,样品数量0.6kg,备样数量0.3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2025B-J-SP03045),《2025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食品安全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现场未发现未售出的天然海蜇丝。对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鑫都大酒楼自制的天然海蜇丝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核查处置。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自制海蜇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自制海蜇丝)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决定对其行政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自制的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超标,应为生产环节使用不当和自制过程加工过程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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