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89--2025-00054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5-21 17:28:05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16号)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5 16 |
我局接收到新疆维吾尔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3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水磨沟区龙盛街阿宝的面餐厅的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经由新疆维吾尔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2025年03月01日对当事人的复用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数量1010ml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等两项。经检验,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警告。
(三)问题原因: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情况说明》:经排查,大肠菌群在当事人清洗并消毒待使用复用餐具上被检出,原因为抽检时未来得及消毒、餐具摆放不规范,未控干水分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执行餐用具清洗消毒制度;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二、水磨沟区龙盛街马运福拌面馆的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经由新疆维吾尔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2025年03月01日对当事人的复用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数量1020ml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等两项。经检验,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警告。
(三)问题原因: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情况说明》:经排查,大肠菌群在当事人清洗并消毒待使用复用餐具上被检出,原因为消毒柜柜门玻璃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执行餐用具清洗消毒制度;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三、水磨沟区龙盛街紫罗兰蜀千签旋转小火锅店的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经由新疆维吾尔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2025年03月01日对当事人的复用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数量1010ml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等两项。经检验,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警告。
(三)问题原因: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情况说明》:经排查,大肠菌群在当事人清洗并消毒待使用复用餐具上被检出,原因为店内工作人员没有按规定进行消毒操作,消毒柜未打开消毒开关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执行餐用具清洗消毒制度;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