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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89--2025-00050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5-15 18:35:42
发文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14号)
文  号 主题词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5 14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14号)

  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3家食品销售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水磨沟区观园路老台门香包早餐店使用的复用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3月2日对水磨沟区观园路老台门香包早餐店使用的复用餐盘进行抽检,抽样数量(含备样)990ml。经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2025年3月21日出具《检验报告》(No:2025B-J-SP01403),所检项目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50c㎡,实测值:检出/50c㎡),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对使用的餐具、饮具清洗消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消毒柜加热管损坏,达不到消毒的效果,消毒柜中铺垫了一层毛巾,导致细菌滋生。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二、水磨沟区温康社区壹零零蔬菜副食品直销店销售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2月21日对水磨沟区温康社区壹零零蔬菜副食品直销店销售的鸡蛋进行抽检,抽检机构在当事人店内购买3.99公斤鸡蛋,按10元/公斤的价格购买。经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2025年3月21日出具《检验报告》(No:MTSPSQ250058),所检项目中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10mg/kg,实测值129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查验了该批次农产品检测报告,并索要了销售凭证,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销售的鸡蛋不合格项目为兽药残留超标,应为养殖环节使用不当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通报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三、水磨沟区水磨园零八八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2月21日对水磨沟区水磨园零八八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销售的生姜进行抽检,抽检机构在当事人店内购买6.43公斤姜,按23元/公斤的价格购买。经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2025年3月20日出具《检验报告》(No:MTSPSQ250049),所检项目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0.1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查验了该批次农产品检测报告,并索要了销售凭证。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销售的姜不合格项目为农药残留超标,应为种植环节使用不当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通报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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