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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89--2025-00032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4-25 12:53:17
发文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 12号)
文  号 主题词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5 12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 12号)

    

     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蔬菜销售店。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水磨沟区观园路新有约果蔬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月21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水磨沟区观园路新有约果蔬超市销售的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2月21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5年1月19日),所检项目吡虫啉(标准指标≤0.5mg/kg,实测值1.05mg/kg),噻虫胺(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1.33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2月28日,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No. MTSPSQ250028),对水磨沟区观园路新有约果蔬超市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核查处置。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查验了该批次农产品检测报告,并索要了销售凭证。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销售的姜不合格项目为农药残留超标,应为种植环节使用不当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通报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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