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89--2025-00030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4-23 10:59:31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11号)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5 11 |
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蔬菜销售店。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水磨沟区新民东街新鲜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月16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水磨沟区新民东街新鲜蔬菜店销售的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2月2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5年1月15日),所检项目噻虫胺(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0.26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2月20日,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5-HBJC-BG-0605G),对水磨沟区新民东街新鲜蔬菜店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核查处置。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购进食用农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其行政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销售的姜不合格项目为农药残留超标,应为种植环节使用不当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通报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