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89--2025-00014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3-05 18:57:28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5号)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5 |
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疆疆大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肉干(麻辣味)(熟肉干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风干肉干(麻辣味)(熟肉干制品)(生产日期:2024年9月27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12月2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食安2024-12-0854)显示,经检验,该批次风干肉干(麻辣味)(熟肉干制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632)不符合产品质量明示指标(标示的“0添加防腐剂”字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5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乌水市监处罚〔2025 〕28号)。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对已销售的涉案产品采取了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当事人对风干肉干(麻辣味)(熟肉干制品)生产工艺及原辅料的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未添加防腐剂,而忽略原辅料或添加剂中含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带入产品,导致食品标签中标示的“0添加防腐剂”字样与实际检测情况不符;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2.针对食品标识标签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的包材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