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89--2025-00012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2-21 19:16:19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4号)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5 |
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干果销售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小邓干果商行经营的杏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2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查认证有限公司对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小邓干果商行销售的杏干进行抽检。2024年12月27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杏干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指标≤0.1mg/kg,实测值3.36m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2月27日,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4B-J-SP1527),对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小邓干果商行销售的杏干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核查处置。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4)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免予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销售的杏干不合格项目为添加剂超标,应为生产环节原因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