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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89--2025-00010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2-20 19:12:15
发文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3号)
文  号 主题词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5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3号)

  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蔬菜销售店。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水磨沟区八道湾路正雅惠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1211日,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水磨沟区八道湾路正雅惠蔬菜店销售的生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122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41210日),所检项目噻虫胺(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0.57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1226,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No: 2024X-J-SP33057),对水磨沟区八道湾路正雅惠蔬菜店销售的生姜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核查处置。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销售的生姜不合格项目为农药残留超标,应为种植环节使用不当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通报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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