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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89--2024-00099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12-11 13:08:43
发文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2024年30号)
文  号 主题词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4 30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2024年30号)

  近期,乌鲁木齐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任务,涉及我区1家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丝域优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8月27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该公司2024年8月27日生产的规格为200克/袋西梅干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0791,样品数量10备样数量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提交了复检申请,2024年11月6日复检结果出来,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10000元。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主要原因是公司员工对食品安全的认识不到位,对进货查验把控不够严格,导致带有山梨酸钾及其钾盐的原料进入库房,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召开食品安全培训会议,严肃批评采购的工作失职,强调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培养员工食品安全意识;2加强进货查验,保证每批原料都有添加剂检测报告才可入库,同时做好相关记录,便于公司内部互相监督,杜绝食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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