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89--2024-00097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11-27 15:13:08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2024年29号)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4 29 |
近期,自治区、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1家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水磨沟区宏瑞社区零叁肆蔬菜副食品直销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9日,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No:MTSPSQ240457),要求对水磨沟区宏瑞社区零叁肆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的生姜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核查处置。2024年9月29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4年9月2日),由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生姜样品毒死蜱项目(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0.14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查验了该批次农产品检测报告,并索要了销售凭证。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水磨沟区宏瑞社区零叁肆蔬菜副食品直销点不予行政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销售的生姜不合格项目为农药残留超标,应为种植环节使用不当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通报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