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89--2024-00090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11-01 15:14:27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2024年26号)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4 26 |
近期,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1家食品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清华鑫干果经销部(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清华鑫干果经销部销售的月饼进行抽检。2024年8月21日,我局收到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NO:243210446),检验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新疆坚果仁老月饼(抽样数量12盒,备样数量3盒)检验结果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g/kg)实测值0.634,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g/kg)≤0.5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4)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月饼的行为。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月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免予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销售的月饼不合格项目为添加剂超标,应为生产环节原因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