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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89--2024-00081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9-27 14:59:15
发文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2024年24号)
文  号 主题词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4 24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2024年24号)

  近期,自治区、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1家食品生产经营。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水磨沟区南湖北路小梅鸽餐厅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水磨沟区南湖北路小梅鸽餐厅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该店制售的拌蜇(自制)”菜品中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处罚。处罚内容如下:一、罚款人民币5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销售的“爽拌蜇头(自制)”菜品中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超标,可能为生产过程中产生。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履行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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