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89--2024-00078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25 11:38:11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2号)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4 22 |
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销售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北五巷果唯伊水果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香蕉)抽检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日,我局对当事人店内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在当事人店内购买4.1公斤香蕉,按7.99元/公斤的价格购买。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2024年7月30日我局接到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MTSPSQ240304)。所检项目中,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8月1日,我局收到监督抽检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MTSPSQ240304)、《检验报告》(NO:MTSPSQ240304),同时,向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乌水市监责改[2024]0801号),并启动核查处置。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视为认可检验结论。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4年8月13日,经报批立案。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能够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的规定,提供相关索证索票材料。当事人销售的香蕉为食用农产品,在购进时索取了供货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杨国来水果经营商行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新疆九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NO:A0044762)。当事人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在抽样检验前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销售经营者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原因:经分析,与经营者在采购香蕉过程中控制不严有关。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了如下整改:1.加强《食品安全法》及相关经营领域法律法规的学习;2.规范经营行为,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3.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