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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89--2024-00075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9-23 08:25:22
发文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2024年21号)
文  号 主题词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4 21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2024年21号)

  近期,自治区、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2家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金桥优品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31日,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2024X-J-SP18692),要求对乌鲁木齐金桥优品商贸有限公司鸽子肉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核查处置。2024年7月29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鸽子肉(购进日期:2024年7月4日),2024年7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鸽子肉样品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作为食品销售者的索证索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销售的鸽子肉不合格项目为兽药残留超标,应为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产生。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通报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二、新疆鑫艾尚华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该公司2024年7月24日生产的规格为450克/包的孜然极品牛肉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标准指标为n=5,c=2,m=10⁴,M =10,实测值为1.2×10⁷; 5.0×10⁶; 1.0×10⁷; 8.3×10⁶; 6.2×10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48.8元;2、罚款10000元。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产品菌落总数超标主要是因为包装工艺不完善,包装袋真空未抽完全,残留空气污染使得菌落总数超标,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组织全体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学习,食品安全员对全体员工生产流程技能培训。2.组织全体员工对全厂生产加工的设备和死角卫生进行精细化的打扫消杀。3.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把食品卫生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一丝一毫不放松。



                                                                   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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