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89--2024-00065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13 08:59:30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0号)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4 20 |
近期,乌鲁木齐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 1 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南二巷小曹冰鲜食品店生产的鸽子(冰鲜食品)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2024X-J-SP17390)显示,被检鸽子兽药残留恩诺沙星检出值为422µg/kg(标准指标﹤100µg/kg),超出最大允许限值,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给予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销售的鸽子不合格项目为兽药残留超标,应为养殖环节使用不当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当事人对这次抽样检测不合格时间做了以下整改:1.立即清查剩余冰鲜鸽子,已销售的实施召回,剩余未销售的现场销毁;2.以后采购冰鲜食品时,一定要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采购和销售。3.总结经验和教训,以后会层层把关做好产品查验工作,对前期疏漏的工作积极进行整改,避免以后再发生此类事件。
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