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89--2024-00057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04 14:57:23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18号)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4 18 |
我局接收到新疆维吾尔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大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牛潮汕牛肉火锅七纺分店的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6月19日对新疆大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牛潮汕牛肉火锅七纺分店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上海微普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报告编号为SH2024038677,显示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复用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T5750.4-2006(亚甲蓝分光光度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警告。
(三)问题原因: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情况说明》:经排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在当事人清洗并消毒待使用复用餐具上被检出,原因为员工未按照操作规范彻底清洗消毒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执行餐用具清洗消毒制度;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