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89--2024-00052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8-02 12:50:28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17号)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4 17 |
近期,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家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水磨沟区和锦社区零叁陆蔬菜副食品直销店销售的油麦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2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油麦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数量6.13kg。经抽样检验,该批次油麦菜腈菌唑项目(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6)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
因当事人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总部配送企业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并保存了该批次农产品《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销售凭证,当事人保存了总部的配送清单。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凭证中含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的,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对统一配送的食用农产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凭证的方式。配送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销售的油麦菜不合格项目为农药残留含量超标,可能是种植户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通报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承担社会责任。2.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3.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二、水磨沟区鸿泰路都果果水果销售店销售的芒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5月24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芒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数量4.43kg。经抽样检验,该批次芒果戊唑醇项目(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4)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
当事人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进货过程中查验了该批次农产品《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供货方《营业执照》和销售凭证,填写了进货查验记录表,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凭证中含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的,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销售的生姜不合格项目为农药残留含量超标,可能是种植户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通报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承担社会责任。2.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3.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