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89--2024-00048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7-23 13:07:24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4年15号)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风险控制 情况的 2024 15 |
近期,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1家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水磨沟区龙瑞街好友好蔬菜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4月30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生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数量3.14kg。经检验,该批次生姜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0.2,实测值0.41)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4年6月3日,执法人员对进行现场核查。现查明,水磨沟区龙瑞街好友好蔬菜店于2024年4月27日从乌鲁木齐市安宁渠路52号豫新汇园市场305号新市区安宁渠路国哥蔬菜店以每公斤14.5元的价格购进生姜10公斤,截止2024年6月3日,该批次生姜以每公斤15.5元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
(三)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经营企业配合生产企业下架封存及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情况。
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水磨沟区龙瑞街好友好蔬菜店于2024年6月3日,积极进行排查整改在店内张贴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召回通知书,但因生姜售出后间隔时间较长,无法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通报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承担社会责任。
2.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3.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二、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