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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89--2024-00045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7-02 12:57:27
发文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14 号)
文  号 主题词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4 14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14 号)

  近期,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1家餐饮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水磨沟区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川福林火锅坊使用的“复用餐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4月03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川福林火锅坊使用的“复用餐杯” (生产日期:2024年4月2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4月26日出具《检验报告》(No:2024X-J-SP09938)显示:抽检的“复用餐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超标(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131mg/100cm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复用餐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超标可能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在餐具清洁消毒过程中,洗涤剂未彻底冲洗干净,冲洗不充分、不彻底,造成洗涤剂在餐具上残留;

  2.使用洗涤剂洗完餐具后,餐具浸泡消毒时间不够,使得洗涤剂残留在餐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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