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89--2024-00029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5-15 07:46:06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11号)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4 11 |
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7家食品销售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水磨沟区南湖花苑社区零贰零蔬菜副食品直销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0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2024年3月18日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01WTS24WS00102),所检项目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0.48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查验了该批次农产品检测报告,并索要了销售凭证。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销售的姜不合格项目为农药残留超标,应为种植环节使用不当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通报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二、水磨沟区百万庄社区零柒叁蔬菜副食品直销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9日,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01WTS24WS00153),要求对水磨沟区百万庄社区零柒叁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生姜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核查处置。2024年3月1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4年2月21日),2024年2月22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生姜样品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处罚。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3.38元;2.罚款5000元,合计:5073.38元。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销售的生姜不合格项目为农药残留超标,应为种植环节使用不当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通报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三、水磨沟区顺和社区零陆陆蔬菜副食品直销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3月19日,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01WTS24WS00122),要求对水磨沟区顺和社区零陆陆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生姜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核查处置。2024年3月1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4年2月21日),2024年2月21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生姜样品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处罚。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4.76元;2.罚款5000元。,合计:5074.76元。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销售的生姜不合格项目为农药残留超标,应为种植环节使用不当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通报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四、水磨沟区春景街素素购物店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2月23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辣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基数3.06kg。2024年3月2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MTSPSQ240141)显示,经抽样检验,该批次辣椒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2)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查验了该批次农产品检测报告,并索要了销售凭证。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销售的姜不合格项目为农药残留超标,应为种植环节使用不当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通报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五、水磨沟区鸿园南路东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店(水-052号)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2月24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生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基数3.08kg。2024年3月2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MTSPSQ240163)显示,经抽样检验,该批次生姜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0.2,实测值0.34)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查验了该批次农产品检测报告,并索要了销售凭证。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销售的姜不合格项目为农药残留超标,应为种植环节使用不当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通报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六、水磨沟区八道湾路魏建国蔬菜粮油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2月24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生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基数3.08kg。2024年3月2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MTSPSQ240163)显示,经抽样检验,该批次生姜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0.2,实测值0.34)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查验了该批次农产品检测报告,并索要了销售凭证。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销售的姜不合格项目为农药残留超标,应为种植环节使用不当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通报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七、水磨沟区春景街挺好超市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2月24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生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基数3.08kg。2024年3月2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MTSPSQ240163)显示,经抽样检验,该批次生姜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0.2,实测值0.34)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查验了该批次农产品检测报告,并索要了销售凭证。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销售的姜不合格项目为农药残留超标,应为种植环节使用不当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通报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