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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89--2024-0000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1-24 12:43:15
发文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号)
文  号 有效性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4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韭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当日抽样基数5公斤,抽样数3.2公斤。经检验,该批次样品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现查明,水磨沟区温泉西路水磨沟市场刘尧尧蔬菜水果摊于2023年11月14日从沙依巴克区新北园春市场田源蔬菜批发配送中心购进韭菜7公斤,进价49元。售价1公斤10元,总销售金额 70元,已全部售完。该批次不合格韭菜货值金额50元,获利金额15元。2023年12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o:2023-J-SP3662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在法定复检期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查验了该批次农产品检测报告,并索要了销售凭证及供货方营业执照。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的规定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当事人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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