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89--2024-0000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1-03 12:18:17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4年1号) |
文 号 | 有效性 |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风险控制 情况的 2024 |
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核查。截止2023年11月16日现场检查时,该批姜在当事人处无剩余。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姜由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依顺食品商行于10月13日从九鼎市场购进,10月15日配货给水磨沟区风景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水-055号)1件(约重10公斤),其余6公斤因为属生鲜产品且已全部零售,无法召回。
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相关进货凭据和产品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二、水磨沟区温泉东路零九二社区蔬菜直销店(水-092号)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15日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水磨沟区温泉东路零九二社区蔬菜直销店(水-092号)销售的姜进行检验,抽检机构在当事人店内购买5公斤姜,按19.80元/公斤的价格购买。经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2023年11月15日出具《检验报告》(No:MTSPSQ230423),所检项目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1.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11月17日,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核查。截止2023年11月17日现场检查时,该批姜在当事人处无剩余。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姜由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依顺食品商行于10月13日从九鼎市场购进,10月15日配货给水磨沟区温泉东路零九二社区蔬菜直销店(水-092号)1件(约重10公斤),,其余5公斤因为属生鲜产品且已全部零售,无法召回。
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了相关进货凭据和产品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三、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