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89--2023-00047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8-18 12:18:03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2023年14号)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3 14 |
近期,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2家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水磨沟区南湖北路严元珠水产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11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水磨沟区南湖北路候现周蔬菜店购进的生姜(购进日期:2023年5月25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6月2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X-J-SP15320)显示,所检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销售的姜属于上游种植单位使用农药不当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通报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二、新疆佳美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格瓦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0日和2023年5月11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新疆佳美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希遇”牌格瓦斯(纯天然发酵饮料)(生产日期分别为2023年3月17日,2023年4月19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6月6日、6月8日具的《检验报告》(No:2023X-J-SP12949、2No:023X-J-SP13195)显示,所检项目酵母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3元;2、罚款20000元。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产品工艺流程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进行技术研发改进; 2、停止生产该类产品,待技术成熟通过各项食品安全检测以后才准与上市;3、加强员工培训,不断提高全体员工质量安全意识。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