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89--2023-00041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8-08 04:35:52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11号)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3 11 |
我局接收到新疆维吾尔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水磨沟区七道湾路巷子口老火锅店的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经由新疆维吾尔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2023年06月19日对当事人的复用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数量1000ml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等两项。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检验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0.014mg/100cm,检验依据为GB/T5750.4-2005(亚甲蓝分光光度法),该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警告。
(三)问题原因: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情况说明》:经排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在当事人清洗并消毒待使用复用餐具上被检出,原因为员工未按照操作规范彻底清洗消毒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执行餐用具清洗消毒制度;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二、新疆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海大酒店的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经由新疆维吾尔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2023年06月21日对当事人的复用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数量1000ml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等两项。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检验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0.012mg/100cm,检验依据为GB/T5750.4-2006(亚甲蓝分光光度法),该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警告。
(三)问题原因: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情况说明》:经排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在当事人清洗并消毒待使用复用餐具上被检出,原因为员工在洗碗时兑洗洁剂量过多,及未按照操作规范彻底清洗消毒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执行餐用具清洗消毒制度;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