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89--2023-00039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8-07 04:23:25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2023年10号)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产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3 10 |
近期,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5家食品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和锦社区零叁陆蔬菜副食品直销店销售的甜椒、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11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水磨沟区和锦社区零叁陆蔬菜副食品直销店销售的甜椒、姜(购进日期:2023年5月11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6月7日出具《检验报告》(No:01WTS202307311)显示:甜椒所检项目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No:01WTS202307312)显示:姜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销售的姜属于上游种植单位使用农药不当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通报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二、水磨沟区八道湾路钦胜伟粮油店销售的小米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4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水磨沟区八道湾路钦胜伟粮油店销售的小米辣(生产日期:2023年3月3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5月16日出具《检验报告》(No:2023X-J-SP11034)显示:所检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销售的姜属于上游种植单位使用农药不当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通报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三、水磨沟区鸿园南路王金香蔬菜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11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水磨沟区鸿园南路王金香蔬菜店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3年5月10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6月7日出具《检验报告》(No:01WTS202307291)显示: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5月25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水磨沟区鸿园南路王金香蔬菜店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3年5月22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6月21日出具《检验报告》(No:MTSPSQ230212)显示: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销售的姜属于上游种植单位使用农药不当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通报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四、水磨沟区八道湾路亚丽蔬菜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1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水磨沟区八道湾路亚丽蔬菜店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3年5月11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6月7日出具《检验报告》(No:01WTS202307300)显示: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销售的姜属于上游种植单位使用农药不当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通报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五、水磨沟区振安街南社区壹零贰蔬菜副食品直销点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1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水磨沟区振安街南社区壹零贰蔬菜副食品直销点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3年5月11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6月7日出具《检验报告》(No:01WTS202307318)显示:所检项目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销售的姜属于上游种植单位使用农药不当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通报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