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89--2023-00036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7-20 11:34:56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9号)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产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3 |
近期,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我区2家食品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水磨沟区南湖北路李春明蔬菜店(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4月26日,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MTSPSQ230101),要求对水磨沟区南湖北路李春明蔬菜店的生姜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核查处置。2023年4月2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3年3月28日),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生姜样品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3年5月19日,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2023年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o:MTSPSQ23010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5 月 17日,经我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及过罚适当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销售的姜属于上游种植单位使用农药不当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通报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二、水磨沟区南大湖社区零伍玖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经营的姜(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4月7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水磨沟区南大湖社区零伍玖蔬菜副食品直销点2023年4月20日购进经营的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5月24日出具《检验报告》显示,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噻虫胺标准值≤0.2mg/kg,实测值2.16mg/kg),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3年5月30日,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o:MTSPSQ23015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6月 9日,经我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违法本办法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转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进货的该批次农产品数量较少,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能主动认识到错误,并承诺今后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销售的姜属于上游种植单位使用农药不当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通报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