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89--2023-00034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7-05 12:29:12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8号)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产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3 |
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7日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受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水磨沟区立井东社区零玖陆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经营的姜抽样检验,5月8日出具检验报告(No:01WTS202305029),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姜,显示姜的检测项目噻虫胺的实测值0.47mg/kg,标准指标≤0.2 mg/kg,检测项目噻虫嗪的实测值1.2mg/kg, 标准指标≤0.3 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5月8日,我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抽检信息,执法人员2023年5月9日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我局通过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及询问,于5月25日报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姜是4月5日由乌鲁木齐康源城商贸有限公司从新疆九鼎蔬菜批发市场进行采购配送,4月5日配送至当事人1件,每件13公斤,购进金额:240元,销售价格每公斤17元,13公斤全部售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共计:221元。
三、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能够提供当事商贸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进货台账、销售台账;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农产品产地证明复印件,姜产地的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商贸公司的购货票据、供货商的收款收据等,如实说明进货渠道,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免于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销售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情况说明》:经排查,1、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2、噻虫胺和噻虫嗪属于杀虫剂,一般在种植过程中使用,因此噻虫胺和噻虫嗪项目不合格可能是上游环节造成的。
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