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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89--2023-00032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07-05 11:07:33
发文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7号)
文  号 主题词 乌鲁木齐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产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3
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7号)

  近期,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1家食品经营者(水磨沟区林青四巷喜来旺购物店经营的姜(土姜)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抽检基本情况。202347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水磨沟区林青四巷喜来旺购物店2023年4月6日购进经营的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58日出具《检验报告》显示姜噻虫胺、噻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噻虫胺标准值0.2mg/kg,实测值0.52mg/kg噻虫标准值0.3mg/kg,实测值1.1mg/kg),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359日,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o:01WTS20230557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5  11日,经我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销售的姜属于上游种植单位使用农药不当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通报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2.加强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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