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89--2023-00029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6-21 13:03:46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和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风险控制 情况的 |
2023年4月26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查检验信息系统的问题食品核查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26日,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MTSPSQ230101),要求对水磨沟区南湖北路白春霞蔬菜店的生姜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核查处置。2023年4月2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3年3月27日),乌鲁木齐水 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生姜样品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4月26日,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MTSPSQ230101),要求对水磨沟区南湖北路白春霞蔬菜店的生姜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核查处置。2023年4月2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3年3月27日),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生姜样品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
当事人能够提供自己商贸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进货台账、销售台账;供货商的身份证、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以及供货商的收款收据等,如实说明进货渠道,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免于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销售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情况说明》:经排查,1、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2、噻虫胺属于杀虫剂,一般在种植过程中使用,因此噻虫胺项目不合格可能是上游环节造成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免予处罚。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