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89--2023-00027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6-15 13:01:06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和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5号)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3 |
2023年4月20日我局收到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反馈,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22日,当事人销售的鸿状元牌玉米粉被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抽样检验,2023年4月2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No:2023X-J-SP07533),经抽样检验,鸿状元牌玉米粉中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
2023年4月20日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未对检验结论提出任何异议,同日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予以调查。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销售存在问题(不合格)食品,并且在管理中履行了法定的管理义务,建立了供应商档案,对商品开展了进化进货查验登记记录。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