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89--2023-00019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5-10 09:05:43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2023年2号)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3 |
2023年3月10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查检验信息系统的问题食品核查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2月13日,当事人销售的韭菜、豇豆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2023年3月10日出具《检验报告》(NO2023X-J-SP03517、NO:2023X-J-SP03516)韭菜检测项目甲拌磷,腐霉利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豇豆检测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以上两种蔬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给经营者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未发现未售出的泥鳅。责令当事人针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于7日内将整改报告上报我局。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14元。
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