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89--2023-00011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3-28 04:41:46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和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28日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院研究院对水磨沟区振安街清虎鲜记牛肉面馆销售的油饼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根据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院研究院2023年1月7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DC22650100830242399)显示,水磨沟区振安街清虎鲜记牛肉面馆销售的油饼(制作日期:2022年12月28日),经检验,该批次样品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水磨沟区振安街清虎鲜记牛肉面馆于2022年12月28日其店内所销售的油饼是在饭店内自行加工制作的,该批次油饼所用的主要原材料是于2022年12月17日购进,供货方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晋商粮油店,当日购进15袋天山面粉(25公斤/袋)进货价114元/袋、福掌柜食用植物调和油5件(1件20升)、鸡蛋35公斤(11元/公斤),苏打粉是12月8日购进,共购进2公斤(5元/公斤)该批次油饼于12月30日销售完毕。该店在采购过程中已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进货台账。在2022年12月28日被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院研究院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样品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油饼净重3公斤,当事人描述当日油饼销售价为3元/个,该批次油饼有10个,货值金额30元,获违法所得30元。2023年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o:DC2265010083024239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在法定复检期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及《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予以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罚款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