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89--2023-00009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3-28 04:36:37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和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26日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水磨沟区景泉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店(水-029号)所销售的生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根据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1月1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MTSPSQ220383)显示,水磨沟区景泉全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店(水-029号)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12月24日),经检验,该批次样品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水磨沟区景泉全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店(水-029号)于2022年12月24日在沙依巴克区苜蓿沟北路依源食品商行购进生姜1件(11公斤/件),进货价15.9元/公斤,用于销售,销售价每公斤17.4元,该批次货物未销售完7.9公斤货物已于12月27日退回沙依巴克区苜蓿沟北路依源食品商行。该批次不合格生姜货值金额53.94元,获销售所得53.94元。2023年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o:MTSPSQ22038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在法定复检期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给予处罚。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查验了该批次农产品检测报告,并索要了销售凭证。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该店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