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89--2023-00007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3-22 08:58:52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和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8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格瓦斯(纯天然发酵饮料)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基数为12瓶,样品数量10瓶。根据检验报告Gc22650011830233882,发现该批次样品菌落总数,酵母项目不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标准指标为“≤20,实测值为41000,菌落总数标专指n=5,c=2,m=100,M=10000,实测值为49000;89000;59000;65000;12000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新疆佳美味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期间,生产1.5L规格的格瓦斯(纯天然发酵饮料)50箱(300瓶),发货280瓶,退货262瓶(已销毁),生产成本为40元/箱。其中以54元/箱的价格,通过经销商乌鲁木齐市金色康业商贸有限公司销往乌鲁木齐鑫盛美一天商贸有限公司5箱格瓦斯发酵饮料,共计270元(生产日期为2022 年7月15日)。截至当事人接收检验报告时,该批格瓦斯饮料5箱共实际售出3箱(18瓶),包括抽检2箱(12瓶),该批次格瓦斯(纯天然发酵饮料)的货值金额为2箱(12瓶)*54元/箱=108元。2023年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的《检验报告》(Gc2265001183023388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在法定复检期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乌鲁木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九条第(二)项“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处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应当视情节在幅度范围内划分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罚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以上阶次,一般处罚按照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拟作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8元;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