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89--2023-0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3-06 12:10:44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
2022年12月5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发布的一批次(新疆黑蜂)蜂蜜抽检不合格的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5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华润万家商业科技(新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温泉东路分公司销售的(新疆黑蜂)蜂蜜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12月21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
华润万家商业科技(新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温泉东路分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在乌鲁木齐市博隆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进货2022-07-05批次(新疆黑蜂)蜂蜜14瓶。该批次抽样基数6瓶抽样4瓶。2022年12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的《检验报告》(GC22650011830233554)、2022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复检期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要求。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