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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89--2022-00050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12-26 09:57:32
发文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和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文  号 主题词 乌鲁木齐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和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 年 6 月 15 日,当事人销售的雪霜乌梅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抽 样 检 验 ,出 具 《 检 验 报 告 》( N :A2220319061155021C)所检项目镉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2 年 9 月 30 日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2022 年 9 月30 日执法人员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为由报批立案。现查明,2022年6月当事人应深圳秦海餐饮有限公司要求加工400袋“老碗会”雪霜乌梅。当事人共加工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15日的乌梅400袋,以7.6元/袋的价格出售给深圳秦海餐饮有限公司,销售价为8.5元/袋。获得销货款3400元。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对食品的采购进行了相应的查验查货,留存了供货单位的经营资质及质检报告,但对所购原材料是否存在的添加剂使用超量或限制使用存在主观过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初次违法,违法产品的货值金额较小,超标的数值不大,已销毁部分产品,且因疫情导致长时间未正常经营,考虑到过罚适当原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依法给予减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元;2、罚款10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销售经营者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原

  因:经分析,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原材料进货把关不严,进货查验制度只做到了形式上的审查,对添加剂使用存在主观错误,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了如下整改:1.严格把关食品和原材料验收查,建立健全食品产品的索证索票制度;2.学习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3.加强员工的食品安全学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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