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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89--2022-0003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08-14 15:40:12
发文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文  号 有效性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风险控制 情况的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销售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水磨沟区林青四巷喜来旺购物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香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4月29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2022年5月31日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01WTS202203613)所检项目,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12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对水磨沟区林青四巷喜来旺购物店进行现场核查,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o:01WTS202203613),并启动核查处置。2022年6月14日,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报批立案。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能够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和第二款“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的规定,提供相关索证索票材料。当事人销售的香蕉为食用农产品,在购进时索取进货票证和香蕉的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在抽样检验前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销售经营者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原因:经分析,与经营者在采购香蕉过程中控制不严有关。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了如下整改:1.加强《食品安全法》及相关经营领域法律法规的学习;2.规范经营行为,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3.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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