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89--2022-0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1-04 11:32:21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产品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9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水磨沟区南湖北路橄榄枝果蔬便利店销售的生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1年9月3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值0.2mg/kg,实测值0.4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10月11日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2021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由报批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27日从新联市场购进12公斤生姜,购进价格10.4元/公斤,销售价格12元/公斤。截止2021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时,该批生姜在当事人处无剩余。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存在问题原因:
经分析,当事人销售的生姜购进时采购查验过程控制不严,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了如下整改:1.严格把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采购验收查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的索证索票制度;2.学习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3.加强员工的食品安全学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