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89--2021-00043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1-12-13 12:14:24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产品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2021年9月15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根据GC21650011690234911检验报告,发现该批次芝麻香油(调和型)的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6.31×10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2021年9月22日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2021年9月15日执法人员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为由报批立案。现查明,当事人共生产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20日的芝麻香油(调和型)30件,每件20瓶(400ml/瓶),共计600瓶。2021年6月22每件48元/件的价格销售给客户张友毅,获得销货款1440元。每件生产成本40元,获利=240元。当事人在2021年9月22日收到上述销售产品检测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召回剩余产品共计102瓶。
三、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2、罚款人民币65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销售经营者整改情况。存在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缺乏食品安全意识,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了如下整改:1,学习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2,加强员工的食品安全学习培训。
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