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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89--2019-0002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9-09-04 18:51:05
发文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文  号 有效性 乌鲁木齐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餐饮服务经营者、1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南湖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鱼皮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11日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鱼皮花生(规格:508克/瓶,商标:简农,生产批号:2018/9/15,生产者:新疆哎呦喂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共抽样11个,2019年1月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No:020-JBLSP182004,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C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标准指标:≤0.50g/100g,实测值:0.80g/100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19年1月8日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给经营者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1日共购进鱼皮花生25瓶,截至2018年12月11日抽检之日共销售销售鱼皮花生25瓶(含抽检数量11瓶),无法召回。2019年2月15日执法人员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为由报批立案。

  (三)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1日从乌鲁木齐乐福腾辉商贸有限公司以22.5元/罐的进货价格购进简农鱼皮花生25罐,总金额为562.5元。2018年12月11日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该批次简农鱼皮花生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2019年1月8日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之日,当事人以30元/罐的销售价格销售简农鱼皮花生25罐(含抽样数量11罐)。货值金额750元,获利187.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过程中,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免予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水市监处〔2019〕19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据当事人称生产企业新疆哎呦喂食品有限公司储运食品温湿度控制不当造成产品过氧化值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当事人深刻剖析原因,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并进行整改,一是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建立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做到索证索票,进货渠道合法,产品质量合格。

  二、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新赛迪美食餐厅制售的烤羊肉串、烤牛肉串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5月19日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当事人制售的烤羊肉串、烤牛肉串进行抽样检验,共抽样烤羊肉串1.2kg、烤牛肉串1.2kg。2019年6月17日出具《检验报告》No:01WTS201900400、No:SLPG201900072,经抽样检验,该批次烤牛肉串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5mg/kg”,实测值为“5.8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烤羊肉串的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5mg/kg”,实测值为“4.77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19年6月20日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当事人于2019年5月18日、19日共购进羊肉8kg、牛肉6kg,截至2019年5月19日抽检之日共销售销售烤羊肉串8kg、烤牛肉串6kg(含抽检数量烤羊肉串1.2kg、烤牛肉串1.2kg),无法召回。2019年6月20日执法人员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为由报批立案。

  三、对食品餐饮服务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于2019年1月18日取得《营业执照》,并于2019年5月7日开始进行餐饮服务。当事人于2019年5月18日、19日从天山区解放南路爱乐开勒牛羊肉店以68元/千克的进价购进6千克牛肉,以65元/千克的进价购进8千克羊肉,总金额为928元。当事人未查看进货者的经营资质,未保存进货单据、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未建立和遵守进货查验制度和记录。当事人于2019年5月19日将购进的牛肉全部制作成150串烤牛肉串,销售价为8元/串;将购进的羊肉全部制作成200串烤羊肉串,销售价为7元/串。2019年5月19日在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进行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该批次烤牛肉串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烤羊肉串的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当事人接收检验报告时,该批烤牛肉串和烤羊肉串已于2019年5月19日销售完毕,无剩余。烤牛肉串的销售金额为1200元,烤羊肉串的销售金额为1400元,获利金额1672元。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9年5月7日开始进行餐饮服务,截至案发时,在此期间当事人总营业额为6903元(不含5月19日的烤羊肉串和烤牛肉串的销售额),总成本为3914元,总利润为2989元。  

  当事人从2019年5月17日截止案发时,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取得许可开展食品经营活动行为。当事人经营的烤牛肉串和烤羊肉串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当事人购进牛羊肉时,未查看供货者的经营资质,未索要进货单据和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未建立和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制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4661元;三、罚款85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水市监处〔2019〕29号。

  四、原因排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制作烤羊肉串、烤牛肉串时,购进的调味料是散装的,未索要进货单据和进货者经营资质,调味料存在重金属超标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了如下整改:1.严格把关食品原材料采购验收操作规程,建立健全食品及现关产品的索证索票制度;2.学习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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