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AF123--2025-00030 | 有效性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5-12-05 12:45:34 |
| 发文单位 | 农业农村局 | 名 称 | 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权责清单(行政奖励类) |
| 文 号 | 主题词 | 水磨沟区 农业农村 农村局 振兴 清单 行政 奖励 |
| 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权责清单(行政奖励类)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及 监督电话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内容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 第九条第三款 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以及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的监督指导。 |
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 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0991-4161390 | 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市县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
1.具体承办人; 2.机构负责人; 3.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奖励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奖励申请予以受理的; 3 审查奖励条件的工作人员,在审查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4.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奖励的不予奖励,或者对不应奖励的予以奖励的; 5.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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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七条第二款 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0991-4161390 | 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市县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
1.具体承办人; 2.机构负责人; 3.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奖励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奖励申请予以受理的; 3 审查奖励条件的工作人员,在审查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4.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奖励的不予奖励,或者对不应奖励的予以奖励的; 5.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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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 奖励 | 行政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 |
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0991-4161390 | 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市县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
1.具体承办人; 2.机构负责人; 3.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奖励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奖励申请予以受理的; 3 审查奖励条件的工作人员,在审查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4.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奖励的不予奖励,或者对不应奖励的予以奖励的; 5.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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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公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第二款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0991-4161390 | 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市县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
1.具体承办人; 2.机构负责人; 3.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奖励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奖励申请予以受理的; 3 审查奖励条件的工作人员,在审查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4.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奖励的不予奖励,或者对不应奖励的予以奖励的; 5.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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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和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十四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10月1日农业农村部令第6号) 第六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
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0991-4161390 | 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市县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
1.具体承办人; 2.机构负责人; 3.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奖励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奖励申请予以受理的; 3 审查奖励条件的工作人员,在审查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4.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奖励的不予奖励,或者对不应奖励的予以奖励的; 5.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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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有突出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 (三)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 (五)在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六)在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有关的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 (七)在基层从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八)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
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有突出事迹的单位和个人 | 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0991-4161390 | 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市县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
1.具体承办人; 2.机构负责人; 3.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奖励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奖励申请予以受理的; 3 审查奖励条件的工作人员,在审查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4.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奖励的不予奖励,或者对不应奖励的予以奖励的; 5.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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