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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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商务局 |
职权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监督电话 |
0991-4684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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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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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备案机关在受理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粮油仓储单位需补正的材料。 3.备案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或者现场核查。 4.备案机关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单位予以备案,出具书面备案决定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备案的单位,指出存在的问题,告知其解决存在问题后重新申请备案。 5.备案机关应加强对备案单位的监督检查。 6.粮油仓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备案,并交回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通知书》: (一)单位名称、性质、法人代表发生变化的; (二)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 (三)库点的仓(罐)容规模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重大变化事项。 7.按照规定做好备案的信息公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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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违反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备案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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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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