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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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商务局 |
职权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监督电话 |
0991-4684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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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规范性文件】2009年外经贸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委托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的批复》的通知(新外经贸外贸函字[2009]10号) 为发挥好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作用,积极扩大对外贸易经营者主体规模,促进进出口贸易稳定增长,自治区商务厅考察并报商务部同意,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权限下放到地区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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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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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企业申请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取消或停止备案的; 4.在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时,变相收取费用的; 5.在备案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在备案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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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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