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25〕44号)文件精神,为全面规范我区国有农用地发包、交易、合同管理,维护国家土地权益和农业生产秩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一管理、权责清晰、规范高效、公开透明”原则,本区内国有农用地(包括国有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已依法确定给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除外)发包活动,必须由依法确定的统一发包主体统筹、具体实施主体落实,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证原则有序开展。未经区人民政府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包国有农用地。
二、明确统一发包主体
结合本区实际,我区国有农用地(含国有耕地、园地、林地、草地,依法确定给农村集体使用的除外)统一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园林管理局作为法定发包主体,依法履行发包、管理、收益收缴国库等职责。
三、统一国有农用地交易平台
水磨沟区国有农用地(含国有耕地、园地、林地、草地,依法确定给农村集体使用的除外)发包、租赁、经营权流转等经营活动,统一在“乌鲁木齐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执行交易申请、权属审核、信息发布、公开竞价、结果公示、合同备案等全流程制度。
四、统一制式合同管理
水磨沟区国有农用地发包、租赁、经营权流转等经营活动统一使用自治区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与承包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发包主体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严禁使用自制、简易、非规范合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