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对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片区水磨沟功能区块发展的支持力度,不断深化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服务和开放创新,提升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便利化水平,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业务,水磨沟区金融服务中心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梳理制定本服务指南,供外商投资企业参考。
一、外商直接投资
(英文简称FDI)
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流程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2.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3.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4.银行开立账户
5.资本金流入
6.资本金结汇和支付
7.外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8.境内直接投资利润汇出
9.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三、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外国投资者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前,应先到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银行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经登记的前期费用,可作为外国投资者对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需提供:
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企业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称自主申报相关系统申报并下载打印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3.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拟汇入筹备资金的,还需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筹备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四、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到辖内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取得业务登记凭证,需提供:
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营业执照。
3.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企业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企业税务备案采用电子化方式的,可由银行在网上核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
4.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五、银行开立账户
(一)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开立
账户原则上应以外国投资者名义开立(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企业汇入筹备资金时,也可以筹备组等境内相关主体名义开立)。账户内资金来源限于境外汇入(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视同境外),不得以现钞存入,需提供: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
(二)外汇资本金账户开立
可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后,账户内资金使用时严格遵守资金使用相关要求。账户应以外商投资企业、接收境内外汇再投资主体名义开立,需提供:
1.书面申请,并附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
(三)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开立
开户主体可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资本项目结算账户,需提供:
1.因直接投资、境外上市项下事项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额度控制信息表(如需)。
2.因环境权益交易项下事项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1)书面申请。
(2)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交易合同。
(3)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交易的批复(如有)。
(4)联合国授权机构核发的实际减排量认定书(如有)。
(四)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开立
账户应在开户主体注册地开立,不得异地开户;每个开户主体可开立多个保证金专用账户;账户收入参与土地竞标、产权、特定品种商品期货、碳排放权等交易的保证类资金,需提供:
开户需求证明文件。
六、资本金入账
银行根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流入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额为企业办理资金入账手续。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资金入账后,企业应尽快提交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所需资料:
1.《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2.业务登记凭证。
七、资本金结汇及支付使用
资本金结汇分支付结汇和意愿结汇两类,供企业在资本项目资金结汇时自由选择。支付结汇即结汇当天直接向交易对手支付。意愿结汇即企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可在银行办理结汇,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按实需办理各类支付手续。
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享受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即境内支付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材料。
1.支付结汇
(1)《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含意愿结汇)命令函》。
(2)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仅限于外国投资者跨境汇入的资本金)。
(3)本银行前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如果在办理前一笔资金支付时,银行已审核该笔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在办理本笔支付时无需重复审核),前一笔结汇用途为备用金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仅限于非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方式的前期费用、资本金、外债资金等)
2.意愿结汇
(1)《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含意愿结汇)命令函》。
(2)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仅限于外国投资者跨境汇入的资本金结汇)。
3.结汇待支付账户
(1)开户(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开立)
境内机构可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境内机构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性质的资本项目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机构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需提供:
业务登记凭证
(2)资金使用
①《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含意愿结汇)命令函》。
②本银行前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如果在办理前一笔资金支付时,银行已审核该笔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在办理本笔支付时无需重复审核)。前一笔结汇用途为备用金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仅限于非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方式的资本金、外债)。
注意事项:
1.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
(3)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4)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企业可以自由选择按照支付结汇或意愿结汇使用其外汇资金。
2.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3.外国投资者跨境汇入的资本金,如未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不得办理结汇、划转、付汇等业务
4.单一机构每月资本项目收入的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5.对于申请一次性将全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结汇或者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境内机构,银行应在审核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后为其办理。
八、外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多报合一)
外商投资企业(机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年报数据。
申报流程:
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企业信息填报”;
2.选择登记机关所在地;
3.选择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或“企业联络员登录”;
4.点击“年度报告填写”;
5.逐一填报各项信息,完成“外商投资基本情况”等模块的填报。
注意事项:
1.企业于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在指定网站报送上一年度报告。本年度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报送年度报告。
2.未按要求报送的企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九、境内直接投资利润汇出
1.书面申请。
2.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
3.企业自身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如纸质或电子《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企业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注意事项:
1.企业应按公司法和外商投资等有关法律法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企业分配利润应符合税务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十、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和业务登记凭证。
2.尚未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司登记注销的,提交依《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清算公告,并提供已将企业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及不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抵押等情形的承诺书,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已完成公司登记注销的,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3.注销税务登记证明,无需办理的除外。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因吸收合并办理注销的或无清算所得的无需提供),或经人民法院裁决的清算结果。
十一、外商直接投资便利化政策
1.放宽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限制。取消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结汇使用限制。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对价款时,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账户开立、资金汇入和结汇使用手续。放宽外国投资者保证金使用和结汇限制。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或从境内划入的保证金,在交易达成后,可直接用于其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等。取消外国投资者保证金结汇限制,允许交易达成或违约扣款时将保证金直接结汇支付。《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
2.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业务在不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包括新设子公司或并购境内其他企业等。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出让股权的境内机构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接收股权转让对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
3.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将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境内股权出让方(含机构和个人)接收境内主体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来源于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境内股权出让方的人民币账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2024年6月3日实施。
十二、外汇管理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 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 号)
相关部门地址及联系方式
1.水磨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地址:水磨沟区温泉西路131号水磨沟区人民政府
联系人及电话:洪阿婷 18129401215
2.水磨沟区商务局
联系地址:水磨沟区温泉西路131号水磨沟区人民政府
联系人及电话:曹超 18699171931
3.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地址:益民大厦政务服务中心3楼水区市场监管局窗口
联系人及电话:马晓怡 13579286111
4.水磨沟区税务局
联系地址:益民大厦政务服务中心1楼A区
联系人及电话:银红梅 13239911932
5.水磨沟区金融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水磨沟区温泉西路131号水磨沟区人民政府
联系人及电话:韩朝 18690140131
水磨沟区功能区块内银行地址及联系方式
1.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红光山路自贸支行
联系地址: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2A栋商业107室
联系人及电话:邵慧 18199907930
2.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红光山兵团支行
联系地址: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2A栋商业106室
联系人及电话:吴剑 13029666218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红光山路支行
联系地址: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乌鲁木齐绿地中心102栋
联系人及电话:胡佳丽13325550551
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光山支行
联系地址: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2B栋一层商业103室、104室
联系人及电话:伍梦婕 1330990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