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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核发
来源: 发表时间: 2018-05-23 13:15:25

事项名称

  权限内核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

设定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申请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的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办理材料

  1、《自治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

  4、专家评审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受理——资料审查——现场核查——提出整改意见——作出决定(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颁发许可证

办理地点

  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一楼(水磨沟区南湖南路西三巷35号)

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30—13:30

  下午:15:30—19:00

咨询电话

  0991-4692287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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