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地下水取水申请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地表水取水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许可条件 | (1)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地下、河流、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2)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 (3)需要新增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4)用水户年取水量不超过500万立方米的。 |
所需材料 |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 (2)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的简要说明; (4)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审查意见; (5)新建、改建、扩建的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7)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厉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
许可权限 |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符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能力红线的要求,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配置生产、生态用水。取水许可证由国家水利部统一印制,取用地表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用地下水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委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审查→现场勘查→地表水确定是否办理→发证;地下水确定是否上报→审批→发证。 |
承办处室及办理时限 | 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处受理审批5个工作日 0991—4666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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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处室 | 乌鲁木齐市水务局纪检监察室 0991—4662465 乌鲁木齐市水务局政策法规处 0991—4627012 |
办理地点 | 乌鲁木齐市南湖南路西一巷37号306室 |
附件下载 | 行政许可申请书范本 |